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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裁判工作

时间:2009-01-27      来源:信鸽365      浏览次数:
再谈裁判工作


众所周知,裁判对公棚的赛事至关重要。裁判于公棚的预决赛不仅仅是监管本身,而在于公棚预决赛的公正和公认。裁判与公棚的关系并不简单。笔者曾经对裁判的工作写过一篇短文:《坚持正确做好神圣的裁判工作》。今天再次提起这个话题。

裁判工作是神圣的工作。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任何一项比赛项目都要有裁判做出裁定。在各机关、事业、企业团体每年举办的群体性娱乐活动中,就连一个小小的拨河活动必有一个吹哨作为裁判,他对比赛的双方有胜负的决定权,他的哨声响起和哨声停止决定胜负方。他的决定没有异议,大家会公认的,因为他是正义和公平的代表。任何国际性、国家级、省市地区级,甚至学校的比赛都离不开裁判。我们赛鸽的各项比赛也是如此。我国的信鸽裁判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报上级部门批准注册了的裁判。赛鸽业的裁判分为国家级、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国家级的裁判可裁判国际性和跨省市的大型比赛,但必需由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委派。国家一级和二级裁判只限本省市的任何赛事,但也得由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有个人行为。

裁判工作是公认的。赛鸽的比赛要有裁判的裁定才是完整的赛事。这种赛事由主办申请、由鸽协委派。只有裁判作出裁定的赛事才是公认的赛事,其比赛成绩是有效的,可报上级部门备案。没有裁判的赛事不可能是公开的赛事,只能说是自行其是的赛事,或者说是没有在鸽协注册、审批的赛事。2008年就有过没有真正裁判的赛事,今年会有,明年还会有。这种赛事只能说是主办方和参赛方承认的赛事,与鸽协无关。

裁判工作是辛苦的,责任重大。以公棚为例,公棚方申请要求鸽协派裁判后,并不知是哪位裁判来,而是在集鸽的当天才知道是何许人也。裁判员接到任务后,奔走于赛事。他们既是工作人员,又是裁判。一般情况下,公棚的工作人员抓鸽装笼,由裁判和有关人员逐一扫描赛鸽,核对扫描赛鸽的足环、电子环码相一致后方可上笼。他们的眼睛瞄准着、紧盯着经过他们上手扫描的每一羽赛鸽,一旦出现与扫描不相符的情况,马上重新核实。如果公棚是大羽数的话,有时候,裁判员要工作十数小时,忙得很晚时,甚至饭都吃不下去,即使吃也是没有胃口的。这种辛苦只有做过裁判工作的人才能体会到其中的滋味。这种辛苦钱不是好换取的。即使他们的工作被理解,但责任心是重大的,他们担负着鸽协的重托,担负着公棚的公正性,担负着鸽友的寄托。

裁判工作是细致的工作,不得有半点的马虎。扫描完赛鸽后,裁判还要对巢窝进行检查,防止遗漏,防止舞弊。尽管裁判在方方面面都做到了,但裁判工作是费力不讨好的。公棚和裁判在集鸽和放飞时间上是协商的,当公棚和裁判在验鸽、放飞时间,放飞地点有冲突时,他们的裁决显得举足轻重。

裁判员怀着重大责任,放弃娱乐,放弃访亲探友的预约,为公棚,为鸽友做着无私的奉献,他们的工作是默默无闻的。应该值得赞扬的。

裁判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与时俱进的改进工作。

需要培养年轻一代为好。老一辈裁判员默默奉献的精神可佳,他们成长于那个年代,思想上和行动上有些保守在所难免。他们的身体也会有力不从心的时候,因而,培养年轻一代的重任落在他们头上。他们应该退居二线,培养30-40岁的年轻力壮的裁判摆在现实面前,培养新一代裁判做承上启下的工作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紧跟电子信息时代,掌握科技新知识,以防止用高科技手段做假的行为。电子足环、电子扫描是赛事最好的科技工具。一般的人员是不会在这方面做手脚的。但也有些不法分子却在这上面做文章。因此,要求裁判工作人员在这方面有一定的知识面和操作技能。如果公棚方有二套电子设备,有二套软件程序,有二套应对方案,如果裁判不懂这些知识,再好的裁判对这样的赛事也是无济于事的。要知道,有些公棚雇佣电脑高手的现象也不是不存在的。防止这种电子暗道成为必然。

裁判不应混同于普通鸽友。在预决赛之时,公棚的裁判往往混同于鸽友,与普通鸽友没有什么差别。他们忘记了他们是公正的象征,裁判的胸前也不佩戴什么,鸽友们不知道谁是裁判,想找他们了解一些情况,几乎找不到。即使出现问题,裁判也是躲在一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并没有站出来为公正的赛事做任何的解释,除非鸽友的要求强烈。

裁判要注重细节,防止想当然的事情。决赛之日,裁判一般是要查棚的,然后了事。其实,查棚后的细节十分重要,出事往往就在这一环节。比如工作人员的自由进出,吹哨人员的留守棚内,公棚人员的首拿获奖鸽的展示,这都是细节。为什么不能采取除裁判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出。假如工作人员怀里揣着一羽鸽进去,裁判知道吗?获奖鸽偷梁换柱的现象存在不存在?问题只是提出,并不一定全部有问题,但防患未然也未必不是好事。

裁判三人制为好。目前的裁判都是二人制度,即一名裁判随车与异地的监放员共同监放,另一名留守在公棚。其实,留守在公棚的一名裁判最难做到公正,如果是二名裁判也许会好些。不过,增加一名裁判员,公棚是要多支付酬劳费用的。这个费用是不能少的。过去的二人制裁判制度应改为三人制度最为妥当。

一已之言,说错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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