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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鸽”犯罪的法律适用

时间:2006-07-25      来源:信鸽365      浏览次数:
打击“网鸽”犯罪的法律适用


    提及网鸽,鸽界人士无不义愤填膺。但对于如何去治愈这一疾患却显的举足无错、力不从心。纠其根本,还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对“网鸽”这一明显的违法行为缺少了明确的制裁依据,这也促使一些人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挥网上阵加入网鸽行列,使赛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赛鸽业是宠物饲养业所派生出的一项竞技业。据记载,赛鸽运动早在18世纪初在欧洲大陆国家已经相当普及。目前全世界信鸽爱好者的数量以千万计。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们国家正式成立信鸽组织--中国信鸽协会,截止目前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正式注册的信鸽协会会员近40万人。仅每年国家、地方信鸽协会和赛鸽公棚举办的春秋两季赛事就放飞信鸽多达千万羽之多,每年各种赛事拉动资金数亿元。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和涉及数亿元资金流动的社会活动,必须有法律作依托。

    赛鸽司放于空中,在这一时段给人最直观感觉就是“空中飞鸟”,和野生鸟类没有什么区别。保护鸟类靠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家养鸽自然不在其中。一些人看来,空中飞翔的鸽只其物属权已经变的不在明晰,所以才把原本实施网鸽的盗窃行为变的明目张胆。 
                                           
    网鸽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首先我们认识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网鸽其侵犯的客体是私有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个人的财物。 据《解释》,私有物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鸽子是以物的形态存在,从甲地飞往乙地属权不会因此而改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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