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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养鸽纠纷案有借鉴意义

时间:2007-06-12      来源:信鸽365      浏览次数:
这桩养鸽纠纷案有借鉴意义

    宁波晚报讯  养鸽引发邻里纠纷并不鲜见,如何解决以前尚无定论,但新近,法院两审判决了这样一个案子,值得借鉴。

  励某是市信鸽协会成员,在自家阁楼搭建了鸽舍,饲养了70余只信鸽,每天早晚一次训放信鸽。邻居尚某看到鸽毛经常飘到她家,阳台上也常有鸽粪,信鸽起降还发噪声,这令她产生了不满。尚某以励某妨碍她的“安居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励某拆除鸽舍,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00元。


  励某声明,他饲养信鸽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合法养鸽。他还辩解,信鸽经过训练,不会到处乱停,粪便很少撒到邻居阳台上;鸽子一般白天活动、夜里休息,对邻居影响不大。他向法院表示,养鸽虽对邻居有些影响,但是在可以容忍范围之内,他将尽力减少对邻居的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励某养鸽数量较多,由此产生的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对邻居尚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励某应停止对邻居的侵害。但法院也指出,在宁波,小区内养鸽并不禁止,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不是要求励某必须拆除鸽舍、搬迁所有鸽子,并不是完全剥夺励某养鸽的权利。

  法院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关键在于控制鸽子数量和规范养鸽,作为相邻方的尚某在合理范围内有容忍的义务,励某养鸽数量减少了,并不意味着对尚某完全没有影响,而是把养鸽对尚某的影响减小到尚某应当可以容忍的范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励某饲养的鸽子数量控制在15只之内,每日训放鸽子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日清扫鸽舍1次以上,并且每周对鸽舍消毒1次以上。法院没有支持尚某索赔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尚某与励某都不服。经市中级法院二审,一审判决被维持。

  法官点评:

  这桩养鸽纠纷带出了邻里间的相邻权问题。相邻双方发生纠纷首先要看各自维权的重要性。本案原告所要维护的“安居权”,显然高于被告所要维护的“养鸽权”。另外,行政上的权利许可并不等于侵权许可,本案被告养鸽得到批准属于行政许可,并不是说可以毫无顾忌地侵害邻居的正当权利。但若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的所谓妨碍是在正常合理范围内的,另一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谢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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