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365首页 问吧 站内导航 家园
设为首页
365搜索 | 论坛 | 地图 | 视频 | 信鸽百科 | 天气查询 | 更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参赛篇 > 参赛心得
 

“内鬼”欲不轨 判官也没辙

时间:2011-10-16      来源:宋智海      浏览次数:
“内鬼”欲不轨 判官也没辙

近年来,本市通过各种途径注册成立的各类别竞赛主体不断拥入这原本供大于求的赛鸽市场。同行间的竞争,乃至恶性竞争局面人为地形成。为争鸽源,彰显实力,一些主体置市场规律于不顾,大打价格战——训、赛费大幅度降低,奖金加码,甚至不惜施展贬低、损毁对手之手段,欲置其于死地。于是,你来我往“火并”逐步升级,愈演愈烈,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到头来,受波及的一定是鸽友——因为一切违背客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行为均不会有延续性和生命力。假如将比赛视为一道又一道菜的话,那么,无论缺少哪一道,这生活一定是不完美的。

  对此现象,市鸽会在历史上曾进行过多次干预、协调,奈于权限,收效甚微。基于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对基层主体监管的行政权责,因此,面对我行我素的“竞争”行为,市鸽会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可怕的是,恶性竞争导致的苦果有可能殃及鸽友。“闹鬼”,或称之为作弊便是不法主体“摊平”成本,甚至创收的“捷径”之一,鸽友们不得不防!

  对此,有鸽友会责问:市鸽会为什么不防控、不查处?

  这问题提得尖锐,问得好,具有普遍性。回答很简单,也很明了:权限与证据。

  当今社会,一切举动要依法行事,不作为,乱作为均不允许。这便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尺度的把握。正因为如此,天津市体育局针对信鸽竞赛及其主体发出了《关于规范本市信鸽竞赛活动通知》文件,作为响应,市鸽协随后发布了《关于落实通知精神明确竞赛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各主体之间的职责范围与权利义务。

  再说证据。现如今,查处舞弊不能仅凭现象便可定案,而必须依托足够的证据方能认定。然而,搜证与举证谈何容易?如果个别竞赛主体的“内鬼”要在自行组织举办的比赛当中“闹鬼”,你到哪里去搜证?我这里并不存在贬损电子扫描设备之意,因为任何品牌的扫描设备均抵御不了掌门人以及操作人员的人为作弊方式。

    例如,将张三的“掌中宝”与电子环掖在“内鬼”口袋之中,在交集鸽之际,伺机掏出“家伙”分分钟搞定后复掖兜中,任什么时侯将已完成比赛检录的“家什”交与张三便大功告成。如此小伎俩可谓天衣无缝:检录时间相符,电子环16位随机码对应足环号无异,鸽子“猫”在张三家中适时扫描,即使“冒报”个把小时,你奈我何?这情形即便公安刑侦插手都奈何不了,何况鸽会?!基于这种缘故,即使市鸽会介入调查,苦于证据不足,非但裁决不了,反而有意无意地为人家充当了“托”的角色。因此,这也是市鸽会不能、不便、不主动介入基层主体自办比赛中查处涉嫌弊案的原因之一。

  如此看来,竞赛主体在自主举办比赛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设施建设(电子眼),防范内鬼尤为重要。由此可见,若想长期生存并获得发展,各主体惟有从加强自律、自重方面入手,方为治会之本。当然,会员选择有诚信的主体参赛才是享受快乐赛鸽的基本保障。

  宋智海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此页!  关闭此页    


    网摘收藏: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昵 称:
验证码:

 
 推荐资讯
 最新更新
 热门点击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发展历程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04-2010 xinge365.com 版权所有 信鸽365 - 中国信鸽第一资讯信息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 广东互联网行业反垃圾邮件自律公约